【第25屆傑出校友】呂太郎學長 法律學研究所73年畢業
呂太郎學長 法律學系 學士 70 年、碩士 73 年畢業
現職:司法院大法官
重要經歷:
現職:司法院大法官
重要經歷:
1. 司法院秘書長(105 年 11 月 1 日- 108 年 10 月 1 日)
2. 法官學院院長(102 年 7 月 1 日- 105 年 10 月 31 日)
3.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(100 年 10 月 1 日- 102 年 6 月 30 日)
4.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(100 年 1 月 3 日- 100 年 9 月 30 日)
5.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(94 年 10 月 31 日- 100 年 1 月 2 日)
6.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(92 年 5 月 12 日- 94 年 10 月 30 日)
7.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(90 年 5 月 11 日- 92 年 5 月 11 日)
8. 司法院人事處副處長、處長(87 年 2 月 6 日- 90 年 5 月 10 日)
9.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(82 年 12 月 8 日- 87 年 2 月 5 日)
10.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(81 年 10 月 8 日- 82 年 12 月 7 日;81 年 12 月 7 日實任)
11.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(77 年 1 月 1 日- 81 年 10 月 7 日)
傑出表現:
傑出表現:
1. 落實性別平權:任職臺中地院法官期間,辦理家事事件,揚棄實務上向來認為夫有同居地指定權之立場,採夫妻同居地與住所不同,同居為夫妻互負之平等義務之見解,此一見解為該案最高法院接受,並為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採用。
2. 推動司法院概算獨立:任職臺中地院法官期間,參考日本財政法第18 條:「內閣於決定裁判所歲出概算時,應徵求最高法院院長之意見。」之規定,聯合法官、民間第3 頁,共 5 頁團體及社會各界,共同推動「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,行政院不得刪減,但得加註意見,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,送立法院審議。」之修憲條文,終於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 ( 司法預算獨立 ) 之修正,並獲通過。
3. 推動司法改革:呂太郎大法官,於擔任台中地院法官時,推動廢除院長宣判前審閱裁判書制度,使得法官審判有實質的獨立。並參與各項司法改革活動,並受司法院聘為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、司法制度研修委員會委員、司法院定位小組委員,於各該會議中提出建言,促成今日許多司法改革。
4. 司法行政職務:
(1) 由法官轉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期間,處理與法官權益有直接關係之事項,尤其遷調、考核與庭長任期制之落實。
(2) 轉任法官學院首任院長,從事法官之教育工作,與國外法官訓練機構展開合作。
(3) 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後,處理司法院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,讓司法院院務得以順利推動,並積極參與及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召開,就會議之決議推動各項法案及行政措施,以求落實。
5.研究民事訴訟法:著有民事訴訟法等多部著作。
簡要自述(摘自大法官審查資料)
一、家庭及求學
第25屆傑出校友刊物 呂太郎學長(3) 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後,處理司法院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,讓司法院院務得以順利推動,並積極參與及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召開,就會議之決議推動各項法案及行政措施,以求落實。
5.研究民事訴訟法:著有民事訴訟法等多部著作。
簡要自述(摘自大法官審查資料)
一、家庭及求學
我出生於宜蘭縣員山鄉,家中成員除父母外,尚有姊一人、妹二人及弟一人,世代務農,為典型農村小家庭,生活至為簡樸單純。從大湖國小、員山國中至宜蘭高中,都是學區內學校,直到進入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(臺北市)就讀,才接觸到繁華、複雜的都市風情。
進入法律系就讀,並不是從小就立下的宏願,只是大學聯考成績排列的結果。不過接觸法律後,卻被它深深吸引。有人形容宜蘭人有「糕渣」(宜蘭著名菜餚)外冷內熱的性格,我是,我所體會的法律也是。形式上,法律是冷漠的、不因人而異,有時甚至不近人情。但只要深究法律實質內容,除了極少數不當立法外,大都本著改造社會,增進人民福祉的目的而為規定,有其淑世利人的熱情面。就這樣,我為法律著迷,研究法律並讓它實現,成為我最感興趣的事。大學畢業應屆考上司法官及法律研究所,更讓我能一償宿願,實現夢想。
二、任職檢察官
76 年 12 月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分發擔任檢察官,其間雖因承辦賄選、貪污或賭博性電動玩具等多起重大案件,受長官肯定與媒體關注,並因能主動將犯罪之人繩之以法,實現法律正義而有相當成就感。但因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,限於刑事案件,類型偏少,無法一窺法律全貌,且難將我學術上專研之民事訴訟法,運用於實務上,仍感缺憾,因此乃於 81 年 10 月申請轉任法官。
三、任職法官
二、任職檢察官
76 年 12 月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分發擔任檢察官,其間雖因承辦賄選、貪污或賭博性電動玩具等多起重大案件,受長官肯定與媒體關注,並因能主動將犯罪之人繩之以法,實現法律正義而有相當成就感。但因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,限於刑事案件,類型偏少,無法一窺法律全貌,且難將我學術上專研之民事訴訟法,運用於實務上,仍感缺憾,因此乃於 81 年 10 月申請轉任法官。
三、任職法官
(一)落實性別平權
在擔任法官期間,因輪辦各類案例,使我對法院所適用之法律,有整體性理解,對於人權保障、兩性平權及司法制度之運作,有更深的觀察與體會,也更有機會實現心中理念。例如在臺中地院辦理家事事件期間,揚棄實務上向來認為夫有同居地指定權之立場,採夫妻同居地與住所不同,同居為夫妻互負之平等義務之見解,此一見解為該案最高法院接受,並為大法官釋字第 452 號解釋採用。
(二)推動司法院概算獨立
鑑於審判獨立為司法制度之根本前提,而司法預算獨立,乃維護司法機關獨立順暢運作之重要支柱。因此,於任職臺中地院法官期間,參考日本財政法第 18 條:「內閣於決定裁判所歲出概算時,應徵求最高法院院長之意見。」之規定,聯合法官、民間團體及社會各界,共同推動「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,行政院不得刪減,但得加註意見,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,送立法院審議。」之修憲條文,終於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之修正,並獲通過。(三)推動司法改革
鑑於司法問題叢生,我也與其他許多有志於司法改革之法官及法界、非法界人士,舉辦、參與各項司法改革活動,並受司法院聘為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、司法制度研修委員會委員(以上,施啟揚院長時期)、司法院定位小組委員(翁岳生院長時期),於各該會議中提出建言。
四、司法行政職務
由法官轉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期間,所處理的都是與法官權益有直接關係之事項,尤其遷調、考核與庭長任期制之落實,最受法官及社會關注,面臨的壓力也格外重大。至於轉任法官學院院長,所從事者為法官之教育工作,是我較熟悉的領域,對於課程內容與研習方式,也有較大幅度的調整。在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後,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,讓司法院院務得以順利推動,並積極參與及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召開,就會議之決議推動各項法案及行政措施,以求落實,務使我國司法,有嶄新一頁。迄今已完成大法庭制度、勞動事件法及憲法訴訟法等重要改革法案之立法,並完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、法官法、法院組織法等法案之草案,除刑事訴訟法尚於行政院會銜中外,其餘均已送立法院審議。
五、研究民事訴訟法
除了擔任上述公職外,我從 77 年即兼任講授東海等大學民事訴訟法的課程,並撰寫相關論文,對於民事訴訟法之研究,多年來未曾中斷,在不斷的研究中,逐漸熟悉、掌握如何將民事訴訟法與憲法、民法或其他法律連結,如何由憲法觀點解釋民事訴訟法,現行司法制度能否有效運作民事訴訟法,如何由民事訴訟法檢討相關學說與裁判,如何將裁判的結果回歸法律體系,作為引領人民活動的指針等環環相扣的議題。這些議題都直接或間接涉及當事人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、人格權保障等問題,當然也都是憲法的議題。
得獎感言
法律是社會的產物,並非來自玄妙的理論,或漫無邊際的想像。所以只要用心觀察社會,用心體會法律精神,要入手法律這門學問,其實並不困難。我成長的背景,在進入本校法律系前,幾乎與法律扯不上任何關係,家中沒有人讀過法律,我也不是以讀法律為唯一志願。但在就讀法律系後,不僅「順利畢業」,而且也順利進入司法體系,甚至擔任法律教學工作,學以致用。老實說,就讀法商學院法律系時,並沒有特別感受「誠、樸、精、勤」的校訓,跟我有什麼關係,但淳樸踏實,埋頭苦幹,的確是足可引以為傲的校風,我也在這樣的校風薰染下,努力不懈的學習,精益求精,即便出了校門後進入司法體系以及從事教學工作,依然如此。我願利用這次受獎機會,提出我個人的體驗與觀察,也期盼這樣的優良校風,可以永續傳承與發展。
四、司法行政職務
由法官轉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期間,所處理的都是與法官權益有直接關係之事項,尤其遷調、考核與庭長任期制之落實,最受法官及社會關注,面臨的壓力也格外重大。至於轉任法官學院院長,所從事者為法官之教育工作,是我較熟悉的領域,對於課程內容與研習方式,也有較大幅度的調整。在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後,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,讓司法院院務得以順利推動,並積極參與及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召開,就會議之決議推動各項法案及行政措施,以求落實,務使我國司法,有嶄新一頁。迄今已完成大法庭制度、勞動事件法及憲法訴訟法等重要改革法案之立法,並完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、法官法、法院組織法等法案之草案,除刑事訴訟法尚於行政院會銜中外,其餘均已送立法院審議。
五、研究民事訴訟法
除了擔任上述公職外,我從 77 年即兼任講授東海等大學民事訴訟法的課程,並撰寫相關論文,對於民事訴訟法之研究,多年來未曾中斷,在不斷的研究中,逐漸熟悉、掌握如何將民事訴訟法與憲法、民法或其他法律連結,如何由憲法觀點解釋民事訴訟法,現行司法制度能否有效運作民事訴訟法,如何由民事訴訟法檢討相關學說與裁判,如何將裁判的結果回歸法律體系,作為引領人民活動的指針等環環相扣的議題。這些議題都直接或間接涉及當事人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、人格權保障等問題,當然也都是憲法的議題。
得獎感言
法律是社會的產物,並非來自玄妙的理論,或漫無邊際的想像。所以只要用心觀察社會,用心體會法律精神,要入手法律這門學問,其實並不困難。我成長的背景,在進入本校法律系前,幾乎與法律扯不上任何關係,家中沒有人讀過法律,我也不是以讀法律為唯一志願。但在就讀法律系後,不僅「順利畢業」,而且也順利進入司法體系,甚至擔任法律教學工作,學以致用。老實說,就讀法商學院法律系時,並沒有特別感受「誠、樸、精、勤」的校訓,跟我有什麼關係,但淳樸踏實,埋頭苦幹,的確是足可引以為傲的校風,我也在這樣的校風薰染下,努力不懈的學習,精益求精,即便出了校門後進入司法體系以及從事教學工作,依然如此。我願利用這次受獎機會,提出我個人的體驗與觀察,也期盼這樣的優良校風,可以永續傳承與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