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過「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草案」
民國84年5月11日第十八次校務會議延議會議決通過「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草案」。
成立「校友聯絡中心籌備處」
民國84年9月1日,成立「校友聯絡中心籌備處」
成立「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」
民國85年1月5日經教育部台(85)高(一)字第85500227號函核准「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」,正式成立「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」,屬校級行政單位。
更名「校友中心」,並分設服務及聯絡兩組
民國101年4月經教育部臺高字第1010076122號函核准「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」第五條修正案,將原「校友聯絡中心」之名稱改為「校友中心」,並分設服務及聯絡兩組,自101年2月1日生效。
「校友中心」併入秘書室,改隸二級單位
民國108年12月20日 經第87次校務會議決議將校友中心整併納入秘書室,自109年2月1日起實施。
「校友中心」恢復校級行政單位
民國112年10月20日 經第102次校務會議決議將校友中心恢復一級單位,經教育部臺高(一)字第1120110654號函核准「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」,將「校友中心」恢復校級行政單位,並分設服務及聯絡兩組,自112年11月16日生效。